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一)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请求; (三)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标的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必要时律师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 第一百九十条 申请执行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由律师或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一百九十一条 提出执行申请时,律师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订有仲裁条 款的合同或协议。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我国驻外使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书; (五)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函; (六)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以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的,律师可以申请执行人员查封、扣押或立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出现可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时,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第一百九十五条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应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律师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异议不能成立的意见和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