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1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中需办理产权证照、股权等转移手续的,律师应代委托人审查其合法性。


    第二百零六条  受托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后,应尽快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二百零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结案,律师的义务终止: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二)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八条  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办理。


    第二百零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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