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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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4/12/31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中需办理产权证照、股权等转移手续的,律师应代委托人审查其合法性。 第二百零六条 受托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后,应尽快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二百零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结案,律师的义务终止: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二)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八条 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办理。 第二百零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