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1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异地委托后,应立即指派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将调查的结果告知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第七节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四十三条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十四条  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


    第四十五条  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依授权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


第八节  证据保全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四十七条  律师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节  证据的审查和整理


    第四十八条  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证据的来源;


    (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四)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七)证据间的关系;


    (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十一)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十九条  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士。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人名单递交人民法院。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


    第五十条  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第四章  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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