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一节 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第五十一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应分析利弊,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 (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二)有无仲裁条 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三)有无协议管辖条 款及其效力; (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五)是否属子特殊地域管辖。 第五十二条 审查诉讼时效时,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律师在向其讲明可能不利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 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坚持诉讼的,律师在向其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 被告代理律师对于管辖不合法和对方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和提出抗辩。 第二节 代理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三条 代理原告起诉。 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诉状。 诉状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简要阐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应同时提交支持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及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原告权利受到侵犯6b证据。 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 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 第五十四条 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查阅以下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