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六十二条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二)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四)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五)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六)是否申请复议。 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界议。 第四节 出庭准备 第六十三条 整理和提交证据 (一)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存原件的应妥为保管;有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专人保管,或者存放于保险箱、保管箱内; (三)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 (四)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五)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六)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 第六十四条 律师可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并依据法院规定,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第六十五条 在开庭前,律师应将需要通知当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告知法院。 第六十六条 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