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12/31

    第六十七条  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第六十九条  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第七十条  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七十一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


    (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


    (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


    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第五节  参与法庭调查


    第七十二条  律师出庭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人人法庭指挥。


    第七十三条  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七十四条  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律师可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