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六十七条 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第六十九条 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第七十条 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七十一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 (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 (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 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第五节 参与法庭调查 第七十二条 律师出庭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人人法庭指挥。 第七十三条 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七十四条 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律师可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