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检新规 破律师执业“三难”

作者 小牧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04

    在律师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会见谈话内容

  对律师反映的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予以书面答复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6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曾被律师抱怨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今后在检察机关将得以规范解决。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法先后修改实施,健全了律师辩护权利救济机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最高检继2004年和2006年两度下发文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后,再次出台相关《规定》,不仅是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内容,更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检察机关尊重、支持和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也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

  《规定》就依法保障律师的6种权利提出了相应要求,在重申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

  针对“阅卷难”,《规定》强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同时要求检察院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

  针对“会见难”,《规定》特别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的原则,同时强调检察机关在律师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三日以内决定答复,并且当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此次《规定》还明确要求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要求检察机关对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要及时进行审查;对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侦查部门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要及时进行审查,无论检察机关是否决定调取,都必须告知律师。

  除了对依法保障律师权利提出具体要求外,《规定》还就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严肃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追责机制规定了更为硬性的措施。

  《规定》明确了由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律师关于司法机关或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要求控告检察部门对律师反映的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予以书面答复。同时,《规定》还建立完善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尤其是超出法定范围阻碍律师会见的行为,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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