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第八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定性,应客观分析案件可能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风险。 第九条 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或者委托之前,应当了解争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状况,根据关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则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予以拒绝接受委托并说明原因。 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劳动法律事务中同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担任代理人,不得在劳动仲裁或诉讼案件中接受本所单位客户的员工的委托。 第二章 提供法律咨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律师接待当事人咨询,应当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律师接待咨询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和敏感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正确引导,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群体性劳动案件是指劳动者一方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仲裁、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仲裁、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劳动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动案件。包括: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涉及企业关停并转、职工下岗安置、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再就业等纠纷的; (三)涉及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影响深远的案件; (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案件; 第十二条 律师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提示过激行为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做好疏导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取得协助。如代理群体性案件、重大敏感性案件案件,应当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从以下方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方式、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 (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工作地点、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社保缴交情况); (三)发生劳动争议的具体内容及请求事项; (四)劳动争议发生的背景、起因、经过及目前的状况; (五)劳动争议已经过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及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