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六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章 代理劳动诉讼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律师自劳动争议诉讼阶段开始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应当依法审查以下事项: (一)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二)诉讼请求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三)请求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四)是否属于一裁终局裁决。如果属于可起诉情形的,是否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 (五)当事人是否具备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的证据; (六)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律师代理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或者用人单位对于非终局性裁决不服的,律师应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代为起诉。 第六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