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第六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时,在起诉前应当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送达证明,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开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裁定书的送达证明,以证明起诉尚在法定期限内。 第六十八条 对劳动报告仲裁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律师应当特别注意,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因为对方已起诉而放弃己方的诉权;司法实践认为,不起诉的一方视为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认可。 第六十九条 劳动争议诉讼请求事项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律师可代委托人提出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对于人民法院告知未经过仲裁而不予受理的请求,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另行申请仲裁或另寻其它途径处理。 第七十条 律师代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并处理。 第七十一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十二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列为被告,不得请求变更或撤销仲裁裁决,而应直接写明全部请求事项。 律师代理当事人起诉时,即使仲裁裁决已支持的请求事项,在向法院起诉时仍应列明,否则可能会出现法院未对该项请求做出处理而致使日后无法申请执行,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 第七十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应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仍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重新提交。在仲裁阶段时未提交的证据,无论是否属于新证据,均可在一审阶段重新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