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第八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于调解申请书中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等事项。 第八十五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 律师应注意在调解协议书中是否正确写明了以下各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项、调解结果、履行顺序、履行协议的期限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三)对于当事人放弃权利的释明; (四)调解协议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律师应当对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严格把关。 第八十六条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在签署调解协议的同时签署承诺书。 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仲裁申请手续。仲裁时效从调解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计算。 第八十八条 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十九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告知支付令的法律后果。 依据前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律师可以代理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第九十条 律师代理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书面调解协议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