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06

第九十一条  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应当提示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律师应当提示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律师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释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将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上述问题的法律意义,并建议当事人事先准备好对前述问题的回答。


第九十三条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五条 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调解,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章   担任劳动法律顾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律师可以接受劳动者、工会或者用人单位的聘请担任劳动法律顾问,处理涉及劳动方面的法律事务。

劳动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劳动法律顾问和专项劳动法律顾问。


第九十七条  律师受聘担任常年劳动法律顾问后,应当首先了解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性质、所处地域、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等);

(二)用工性质;

(三)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薪酬福利制度及发放情况;

(五)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六)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情况;

(七)加班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

(八)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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