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九)劳动保护及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有关情况; (十)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的情况; (十一)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的建立情况; (十二)是否存在工伤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 (十三)以往发生的劳动法律纠纷的类型及案件审理结果; (十四)其它与劳动法律事务相关的信息。 律师了解上述情况时,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以达到全面、准确了解的目的。 第二节 担任劳动者和工会法律顾问 第九十八条 律师担任劳动者工会劳动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 (一)协助劳动者依法选举职工代表和工会委员,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协助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 (二)协助劳动者、工会参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规章制度; (三)协助工会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续签、变更劳动合同; (四)协助职工代表、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变更集体合同或者专项协议; (五)协助职工代表、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 (六)协助工会处理停工、怠工以及其他突发性群体事件; (七)协助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八)协助工会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九)为劳动者、工会提供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信息; (十)为劳动者、工会提供劳动法律培训或法律讲座; (十一)其他与劳动者维权有关的法律服务。 第九十九条 律师应当提示法律对工会工作人员的特殊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不适当的,律师可以协助工会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律师可以协助工会审查其合法性。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可以协助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的,律师可以协助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律师可以协助工会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