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一)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可以协助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律师可以协助工会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可以协助工会参加劳动者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律师可以协助工会在下列事项中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一)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涉及劳动者利益重大问题的;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的。 第一百零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律师可以建议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工会可以提出诉讼;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律师可以建议工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三节 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顾问 第一百零八条 律师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顾问,应遵循预防劳动争议、协助用人单位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原则,尽力提示法律风险,避免发生劳资纠纷。 第一百零九条 律师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的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 (一)协助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公示规章制度。 (二)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计划与招聘方案提出法律意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招收聘用员工,避免就业歧视; (三)制定或审查修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版本,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新签、续签、变更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