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四)协助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签订、变更集体合同或者专项协议; (五)为用人单位裁员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六)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七)协助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或突发性群体事件; (八)为用人单位涉及劳务派遣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九)为用人单位提供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信息; (十)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供劳动法律培训或法律讲座; (十一)为用人单位提供日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二)其他属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事务方面的服务。 第一百一十条 律师可以根据所了解的用人单位概况,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与完善管理的建议,并协助具体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及具体需要,通过代为起草或协助审查修改等形式,制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用人单位需要的劳动合同版本。 律师制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遵循合法有据、公平合理、有利管理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劳动合同条款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1、劳动者的到岗期限; 2、劳动者的试用期以及录用条件; 3、培训和服务期的约定及其违约责任; 4、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及其违约责任; 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6、办理离职手续的条款 7、通知与送达条款; 8、劳动者紧急情况联系人。 此外,律师还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劳务派遣,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被派遣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以及其他权利受侵害情形下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载明用工性质,以免发生争议时对该员工属于全日制或非全日制难以举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律师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避免将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直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以避免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埋下冲突隐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律师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协助制定包括员工考勤、工时、奖惩、薪酬、绩效、保密、培训、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