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06

(六)与劳动争议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情况;

(七)其它与当事人请求事项有关的情况。

当事人所咨询的劳动争议事项已经过行政处理、调解程序或仲裁诉讼程序的,律师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以便详细了解争议事项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当事人咨询事项涉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问题,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之前先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保留相应证据。


第十五条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协议应当有效。但前述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节   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六条 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咨询时,应当要求劳动者尽可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表、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第十七条 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咨询时,应当审查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对于超过仲裁时效(1年)的案件但没有超过劳动监察时效(2年)的,建议当事人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律师可以建议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建议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途径解决或寻求工会的帮助。


第十九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应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建议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争议,建议其向主管部门反映;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缴交问题的争议,建议其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交;

(四)申请工伤认定的,建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建议劳动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提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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