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06

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百二十九条   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约定竞业限制补充条款,内容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竞业限制补偿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自工作交接完成后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

律师应建议用人单位一般在员工入职或升迁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百三十条   用人单位在处理涉及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及解除事宜时,应当在作出具体决定前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应当对用人单位拟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具体建议,同时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送达员工。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成立了工会组织的,律师应当建议其在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或决定其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征求工会的意见。

律师应提示未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征求意见,并保留通知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律师可应用人单位的要求,为用人单位的高管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及操作实务的培训。


第一百三十三条  律师应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动态,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立法信息,提示新法带来的风险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经办人员的沟通,及时主动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方面的变化,为用人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第四节  担任专项劳动法律顾问


第一百三十五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为处理某个劳动法律事务提供非诉讼类专项服务。

专项劳动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起草或审查劳动合同版本、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劳动纠纷诉前处理、工资协商集体谈判、工伤案件诉前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企业上市改制兼并关闭下的劳动关系处理、破产案件中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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