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律师提供专项劳动法律事务服务,应当根据委托事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客观发表法律意见,及时提示法律风险,注重法律策划,防范法律纠纷。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专项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的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完成的标准、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 律师提供专项劳动法律事务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加强证据意识,从可能发生仲裁诉讼的角度起草和准备法律文书、保留相关凭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一百四十条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律师应当提示劳动者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第一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的,该部分债权应当设定专门表决组单独分组表决。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职工债权人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必须以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企业继续保持原经营范围的,律师要引导债务人或管理人在制作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时,尽可能保证企业原有职工的工作岗位。 第一百四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