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六)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八)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九)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建议当事人向有权机构寻求救济。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纠纷的,属于劳动争议。社会保险费补缴请求,律师应当建议劳动者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 第三节 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第二十条 律师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建议用人单位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仲裁诉讼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应当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制度,纠正违法措施,依法用工。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为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时,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劳动争议或不合法的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的整体性、连锁性反应,向用人单位提出合法、合理、具有操作性的咨询意见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注意劳动争议处理存在的先裁后审、有条件的一裁终局等原则。 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劳动仲裁诉讼的意义。 第三章 接受案件委托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特别注意,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不论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均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包括: 1.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2.自行申请或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通知参加仲裁或诉讼的,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