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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 4.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 5.劳动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6.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8.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人; 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其清算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1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11.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12.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 13.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为当事人; 14.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以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为当事人; 1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 (三)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 (四)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需注意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限制;审查时效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五)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基本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