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06

第二十七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守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律师代理劳动者承办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得实行风险收费:

(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得采取风险收费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章      代理劳动仲裁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八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当熟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管辖规定、办案规则、庭审程序等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第二十九条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对方提出和解的意向和方案,积极参与并促成和解。


第三十条  对于“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需要经过先裁后审程序”存在法律上的争议或不确定性时,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劳动仲裁。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代理仲裁申请人的,应起草仲裁申请书,并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因劳动者死亡而引起的工伤待遇、非因工死亡抚恤等劳动争议案中,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能要求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律师应当注意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和证据。


第三十四条   律师代理劳动者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请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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