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第三十五条 律师代理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涉及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劳动报酬、医疗费用、死亡抚恤、工伤待遇等请求事项的,应当列出计算清单并注明其计算的依据、标准等,以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 第三十六条 律师代为起草仲裁申请书后应当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再递交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 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署。 律师应避免代替委托人签署仲裁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七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行为,可能影响到将来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及时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二节 答辩和举证 第四十条 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应当准备书面答辩意见。 第四十一条 律师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 逾期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律师可以代理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 第四十三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全面搜集、整理与该案有关并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列好证据清单,注明证明内容,并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涉及的证据包括以下各方面,律师应当注意收集并制作证据清单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原件由委托人持有: (一)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文件,若劳动者系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人员的,应当提供就业许可证明、居留证明; (二)劳动合同或聘用(任)协议; (三)争议发生前十二个月经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单、银行进账凭证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四)劳动手册及入职材料; (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证明; (六)辞职申请或辞职信; (七)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及送达证明; (八)退(辞)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