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二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仲裁申请书和证据内容,准备答辩意见或者熟悉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仔细研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研究庭审的辩论焦点,查找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案例及论文。
第五十三条 律师在开庭前应征求委托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愿意调解应商讨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和调解策略。调解方案应经过委托人确认。 第五十四条 律师应提示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庭审活动。 第五十五条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该案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等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及一裁终局案件中的裁决书的生效、撤销、执行等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下列劳动争议中,对用人单位实行一裁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起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仲裁请求涉及数项,以仲裁裁决数额为依据,分项计算。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做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十九条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六十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