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 案 第三章 阅 卷 第四章 会 见 第五章 社会调查 第六章 取保候审 第七章 刑事和解 第八章 司法分流 第九章 侦查阶段 第十章 审查起诉阶段 第十一章 审判阶段 第十二章 结案与案卷归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律师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服务质量,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 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还应积极促进以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实施: (一)被讯问和开庭时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处以监禁刑时,与成年人分押分管; (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除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分案起诉的情形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案起诉; (四)对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 (五)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被告知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可申请法律援助; (六)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有权获得指定辩护律师; (七)原则上不得被使用戒具,法庭审理时不得被使用戒具; (八)获得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一般不得被判处无期徒刑; (十)不得被判处死刑; (十一)其他法律规定。 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没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上述权利时,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 第四条 律师应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了解未成年人背景信息; (二)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帮助未成年人取得对方谅解; (三)积极促进司法分流措施和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 第五条 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