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第六条 律师应当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认识违法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预防犯罪或重新犯罪。 第二章 收 案 第七条 律师接受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系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律师发现未成年人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导其法定代理人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 律师受理委托或接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时,应向委托人或未成年人其他家属了解以下情况: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委托人或其他近亲属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五)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六)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七)委托人或其他家属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情况; (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九)已经进行的前期工作及各种信息; (十)其他有必要了解的信息。 第十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批准聘请律师的文件。 第十一条 在必要时,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或其他近亲属解释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法律风险,包括: (一)不是所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申请都会被及时批准; (二)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会被批准取保候审; (三)案件存在的其他风险。 第三章 阅 卷 第十二条 律师应及时查阅案件材料,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一)证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年龄的相关证据,确定未成年人的真实年龄; (二)是否存在罪名与其刑事责任年龄不相应的情节; (三)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状况及其行为能力; (四)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犯罪形态、后果、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五)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和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