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07

(四)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已经超期羁押;


(五)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六)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可能无罪、罪名是否成立;


(七)未成年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八)案件是否有可能被检察机关撤回补充侦查;


(九)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有回避的情形。


(十)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九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


(十一)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和是否达成刑事和解。




第二节  庭前准备


第七十三条  律师在阅卷后,应当对起诉书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未成年被告人供述、证据情况、存在问题等情况制作阅卷笔录,并提出质证提纲、辩护思路。


 第七十四条 律师为未成年被告人准备辩护意见时,应当了解法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规定,依法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等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


第七十五条  开庭前律师应当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将庭审的程序、辩护思路及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做详细的介绍,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七十六条  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七十七条  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七十八条   庭前如认为确有必要的,律师可以向合议庭提出申请,建议安排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第七十九条  开庭前,律师应当和法院就以下事项做必要的沟通:


(一)是否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


(二)是否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出庭情况;


(三)开庭的基本程序是否有特别的要求;


(四)向法官介绍自己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辩护词或者辩护提纲;


(五)开庭时有无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六)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上、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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