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四)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已经超期羁押; (五)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六)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可能无罪、罪名是否成立; (七)未成年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八)案件是否有可能被检察机关撤回补充侦查; (九)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有回避的情形。 (十)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九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 (十一)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和是否达成刑事和解。 第二节 庭前准备 第七十三条 律师在阅卷后,应当对起诉书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未成年被告人供述、证据情况、存在问题等情况制作阅卷笔录,并提出质证提纲、辩护思路。 第七十四条 律师为未成年被告人准备辩护意见时,应当了解法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规定,依法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等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 第七十五条 开庭前律师应当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将庭审的程序、辩护思路及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做详细的介绍,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七十六条 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七十七条 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七十八条 庭前如认为确有必要的,律师可以向合议庭提出申请,建议安排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第七十九条 开庭前,律师应当和法院就以下事项做必要的沟通: (一)是否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 (二)是否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出庭情况; (三)开庭的基本程序是否有特别的要求; (四)向法官介绍自己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辩护词或者辩护提纲; (五)开庭时有无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六)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上、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