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第八十九条 对于具有如下情形,依法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律师可以提出请求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从犯; (三)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律师提出适用缓刑辩护意见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递交法庭。 第九十条 庭审中律师在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量刑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第九十一条 除了犯罪事实本身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外,在辩护意见中,律师应当考虑以下对量刑有影响的酌定情节: (一)犯罪原因; (二)犯罪手段; (三)犯罪的环境和对象; (四)犯罪动机和结果; (五)犯罪后的态度; (六)一贯表现和成长环境; (七)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和被害人谅解情况; (八)有效监护和帮教条件的证明。 第九十二条 律师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明确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的具体量刑意见。在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于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的,直接在量刑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应当判处免予刑罚或者宣告缓刑; (二)如果具备帮教条件,综合整个案件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建议法院考虑判处免予刑罚或者缓刑; (三)如果未成年被告人之前已经被羁押,不符合免予刑罚或者非监禁刑的条件,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羁押期限确定具体的刑期幅度,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使未成年被告人尽早释放; (四)对于犯罪行为比较严重的案件,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的未成年被告人背景情况,可以根据减轻刑罚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有期徒刑刑期幅度,提出依据,直接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第九十三条 律师在为未成年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时,可以提出前科封存的申请。律师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前科封存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建议法院予以前科封存。 第九十四条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应注意观察未成年被告人的情绪是否稳定,如发现其有情绪严重失控,不宜继续开庭的,可建议法庭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