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07

第八十九条  对于具有如下情形,依法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律师可以提出请求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从犯;


(三)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律师提出适用缓刑辩护意见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递交法庭。


第九十条  庭审中律师在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量刑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第九十一条  除了犯罪事实本身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外,在辩护意见中,律师应当考虑以下对量刑有影响的酌定情节:


(一)犯罪原因;


(二)犯罪手段;


(三)犯罪的环境和对象;


(四)犯罪动机和结果;


(五)犯罪后的态度;


(六)一贯表现和成长环境;


(七)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和被害人谅解情况;


(八)有效监护和帮教条件的证明。


第九十二条  律师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明确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的具体量刑意见。在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于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的,直接在量刑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应当判处免予刑罚或者宣告缓刑;


(二)如果具备帮教条件,综合整个案件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建议法院考虑判处免予刑罚或者缓刑;


(三)如果未成年被告人之前已经被羁押,不符合免予刑罚或者非监禁刑的条件,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羁押期限确定具体的刑期幅度,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使未成年被告人尽早释放;


(四)对于犯罪行为比较严重的案件,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的未成年被告人背景情况,可以根据减轻刑罚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有期徒刑刑期幅度,提出依据,直接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第九十三条  律师在为未成年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时,可以提出前科封存的申请。律师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前科封存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建议法院予以前科封存。


第九十四条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应注意观察未成年被告人的情绪是否稳定,如发现其有情绪严重失控,不宜继续开庭的,可建议法庭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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