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第九十五条 休庭时,律师可以申请合议庭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未成年被告人。 第五节 休庭、宣判 第九十六条 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十七条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第九十八条 在上诉期限内,有条件的律师可回访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律师还应及时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亲属进行沟通,询问其对判决的意见及是否上诉。 第九十九条 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等刑事诉讼处理的未成年人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律师可以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就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章 结案与案卷归档 第一百条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有完整的办案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主持和参与调解情况、与相关部门联络、协作等。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撰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含以下有效信息: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介绍、办案过程、案件结果、法律分析或办案心得。 第一百零二条 卷宗归档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登记表(参见附件一)、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登记表(参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或指派通知书、谈话笔录(接待笔录)、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调解笔录)、辩护词、判决书(调解书)、案件结案报告、工作征询意见表(参见附件三、附件四)。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的社会效果评估,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法院、相关司法机关的反馈,包括: 1、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判决对律师代理或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2、指派法律援助的机构、承办案件的法官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反馈意见。 (二)当事人对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工作的评估,包括: 1、当事人是否填写了《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工作征询意见表》(参见附件三),对律师工作给予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2、当事人是否对案件质量投诉或举报,查证是否属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