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十四条 律师开展社会调查的,应注意与司法机关沟通,及时提交报告,作为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建议不起诉和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罚等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律师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告知受访对象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泄露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信息,并将此记入笔录。 第二十六条 律师通过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沟通、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应了解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家庭结构,包括是否为单亲或者再婚家庭,父母的职业以及家庭经济情况; (二)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情况和管教方式; (三)法定代理人的监护帮教条件; (四)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心理状况; (五)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以及平时表现情况,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 (六)是否获得过奖项或受到好评、当地居民对未成年人的认可程度,有没有特长; (七)未成年人的性格爱好、社会交往情况; (八)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表现。 法定代理人有监护帮教条件的,律师应当要求法定代理人提供书面的严加管教保证书,律师应当协助将保证书及时提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律师走访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社区、工作单位前,应当取得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律师走访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应该了解以下情况: (一)了解未成年人接受何种教育,重点应了解是否正在接受义务教育; (二)在校表现情况,包括学习情况和遵守纪律情况,是否担任班干部,学习成绩,有无特长,有无获得奖励,老师和同学对其的评价; (三)如果对未成年人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予刑事追诉或者处以非监禁刑罚,学校是否愿意接收;学校愿意接收的,应当请学校出具书面材料,律师及时提交给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已经辍学的,律师应该了解其辍学原因以及辍学后的情况。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参加工作,律师应到其工作场所了解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是否非法雇佣童工、按月支付报酬情况、工作表现和同事、领导的评价,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表现。 第三十条 律师走访未成年人的生活社区应当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未成年人在社区或者村里的表现情况,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评价; (二)通过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如法定代理人有无犯罪记录,有没有对未成年人实施过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