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07

第二十四条  律师开展社会调查的,应注意与司法机关沟通,及时提交报告,作为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建议不起诉和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罚等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律师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告知受访对象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泄露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信息,并将此记入笔录。


第二十六条  律师通过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沟通、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应了解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家庭结构,包括是否为单亲或者再婚家庭,父母的职业以及家庭经济情况;


(二)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情况和管教方式;


(三)法定代理人的监护帮教条件;


(四)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心理状况;


(五)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以及平时表现情况,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


(六)是否获得过奖项或受到好评、当地居民对未成年人的认可程度,有没有特长;


(七)未成年人的性格爱好、社会交往情况;


(八)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表现。


法定代理人有监护帮教条件的,律师应当要求法定代理人提供书面的严加管教保证书,律师应当协助将保证书及时提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律师走访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社区、工作单位前,应当取得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律师走访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应该了解以下情况:


(一)了解未成年人接受何种教育,重点应了解是否正在接受义务教育;


(二)在校表现情况,包括学习情况和遵守纪律情况,是否担任班干部,学习成绩,有无特长,有无获得奖励,老师和同学对其的评价;


(三)如果对未成年人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予刑事追诉或者处以非监禁刑罚,学校是否愿意接收;学校愿意接收的,应当请学校出具书面材料,律师及时提交给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已经辍学的,律师应该了解其辍学原因以及辍学后的情况。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参加工作,律师应到其工作场所了解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是否非法雇佣童工、按月支付报酬情况、工作表现和同事、领导的评价,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表现。


第三十条  律师走访未成年人的生活社区应当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未成年人在社区或者村里的表现情况,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评价;


(二)通过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如法定代理人有无犯罪记录,有没有对未成年人实施过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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