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三)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对未成年人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处以非监禁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律师可以与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司法矫正机构、派出所沟通未成年人的情况,了解其是否愿意监管未成年人。愿意监管的,请其出具书面证明,律师协助提交给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出生日期,教育程度等; (二)未成年人背景信息;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教育经历、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与犯罪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 (三)法律处理建议及预测。 社会调查报告或者背景信息报告应当附上书面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律师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在开展社会调查时收集的能够证明未成年人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并根据社会调查的情况,结合本案案情,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取保候审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缓刑等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建议。 第六章 取保候审 第三十四条 对于罪行严重,但是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具备有效的监护和帮教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人,律师应当积极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还应积极促进对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不予逮捕的司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 律师在为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建议向被申请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一)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类型、犯罪形态,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幅度等; (二)个人情况,包括年龄、受教育情况、是否为在校生、居住情况、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有无前科和自我约束能力; (三)家庭情况,包括法定代理人情况、管教能力、是否愿意积极管教、未成年人和家庭成员的关系等; (四)社会帮教情况,包括学校、单位、社区以及派出所是否愿意接收帮教,保障完成教育、继续工作等,司法监管的条件等。 (五)同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律师应当向司法机关充分说明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的对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有利因素。 第三十六条 律师应当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积极为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争取取保候审: (一)如果该未成年人是随父母打工并且在本地经常居住而且在校就读的学生的,律师应当向司法机关提出该未成年人具有监护帮教条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