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二)对于在本地没有固定居所、流动性非常强的未成年人,律师应该查清未成年人在本地有没有近亲属。如果有近亲属,律师应当尽量劝服近亲属为其充当保证人,帮助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如果流动性比较强的未成年人在本地没有任何关系,律师应该了解该未成年人原籍的家庭情况。只要能够找到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其父母住址明确,具有监护管教能力,而且能够保障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律师应当积极帮助为该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 (四)如果不能找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在本市又没有任何人能够联系,律师应该积极联系当地的救助站,在救助站同意接收该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律师应该尽量为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七章 刑事和解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解时,应当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角度进行劝解和说服,同时照顾双方的感情和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在法定赔偿数额的基础上积极沟通协调,缩小差距,促成刑事和解。 如果被害人一方有代理律师,可以先和代理律师沟通。 第三十九条 律师促成未成年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应当在司法机关主持下或其他人员见证下签署和解协议。 第八章 司法分流 第四十条 如果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危害不大,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今后的学习和成长造成较大影响,不被定罪判刑也能够对其有效矫治的,可以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考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征求律师意见的,律师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和社会调查情况发表意见。 第四十二条 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除了依据案件事实外,还应着手进行以下工作: (一)多方面沟通了解情况,包括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学校等的有效沟通; (二)注意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特殊因素或者情况; (三)收集符合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条件的证据材料,如监护管教证明和学校接收证明等。 (四)促成附带民事赔偿的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第四十三条 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尽量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