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第四十四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诉前听证的试点探索工作,可以结合社会调查报告,附带民事赔偿和解情况,结合案件事实、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家庭帮教监护情况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具有有效的监护、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律师应当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 第九章 侦查阶段 第四十六条 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前,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取保候审的,尽量以其法定代理人名义代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其签名后,代为转交侦查机关。 第四十七条 侦查阶段,律师按照下列顺序开展工作: (一)尽快与侦查机关联系。在与侦查机关预约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相关手续材料,向其核实或者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二)了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三)会见。会见笔录应当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逐页签字; (四)申请取保候审;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理申诉、控告; (七)争取刑事和解。 第四十八条 律师与侦查机关无法预先约定提交手续的时间的,应当尽快亲自前往侦查机关,沟通上述各项事宜。 联系不到侦查机关或者出现律师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时,律师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 第四十九条 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后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尽快向侦查机关申请。 第五十条 律师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确有对案件进行申诉的必要的,应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进行申诉,并获得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第五十一条 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律师应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提起控告,并获得律师事务所支持。 第五十二条 律师代为申诉、控告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工作:在会见时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的要求,并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控告,律师制作会见笔录;律师根据笔录,出具律师意见,向侦查机关提出,并将会见笔录作为律师意见的附件。 第五十三条 律师发现有超期羁押情形的,应及时书面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或解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律师到场的,律师应当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