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十五条 联系不到法定代理人时,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请求讯问未成年人时在场。 第十章 审查起诉阶段 第五十六条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按照下列顺序工作: (一)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手续、领取起诉意见书; (二)阅卷、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三)会见; (四)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 (五)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第五十七条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当审查和了解以下情况: (一)审查起诉管辖是否合法; (二)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超期羁押; (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否适当或成立; (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七)案件是否有被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其可能性; (八)承办检察人员是否具有回避的情况; (九)案件何时被提起公诉及其最后期限。 第五十八条 律师与检察机关无法预先约定提交手续的时间的,应当尽快亲自前往检察机关联系递交法律手续事宜,并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要求取得起诉意见书 第五十九条 阅卷之后,律师应约见委托人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亲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其沟通案件有关情况。 第六十条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多次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第六十一条 律师阅卷、会见之后,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罪、罪轻等情况时,应当与检察机关联系,并将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 第六十二条 律师从卷宗中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与法定代理人提供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 遇到难以判断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情况,律师应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 第六十三条 律师应当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律师如认为有必要,可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或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