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是否属于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形、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能够如实交待罪行;是否愿意积极退赃;有无意愿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能否得到被害人谅解;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者从犯);是否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律师可以书面申请检察机关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一)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的。 第六十六条 律师向未成年证人做调查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全程陪同,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六十七条 发现羁押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律师到场的,律师应当到场。 律师可以与检察机关沟通,请求讯问时律师到场,尤其是在联系不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案件中。 第六十九条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采取诉前考察措施的,律师应协助做好帮教工作,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工作,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对是否作相对不起诉提出书面的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 第十一章 审判阶段 第一节 基本流程 第七十条 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律师应当尽快与法院沟通,了解阅卷和会见程序。 第七十一条 一审辩护律师按照下列顺序工作: (一)向审判机关递交法律手续; (二)阅卷; (三)会见; (四)必要时向法院提交辩护提纲; (五)出庭参加庭审; (六)提交辩护词。 第七十二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应当审查案件下列情况: (一)审判管辖是否合法;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准确年龄; (三)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