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239 发布时间 15/01/08

  6.群体性案件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属律师协会。

  7.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办理群体性案件档案的完整、详尽、有序和整齐。

  


  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1.律师协会有权了解律师办理案件的情况,提出建议;

  2.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

  3.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

  4.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

  5.律师异地执业权利受到损害,其所属律师协会请求予以支持的,接受请求的律师协会应当予以配合,全国律协根据需要可以对律师维权活动进行组织协调;

  6.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或基于妥善处理问题的判断,提议或提醒当事人各方律师进行调解谈判,化解纠纷;

  7.对于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本《意见》要求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9.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业务的培训,在形势政策、办案策略和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普遍指导。

  


  律师在接办重大敏感性案件时应遵循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已经接办的群体性案件应当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重新规范。

  本《指导意见》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本《指导意见》依据《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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