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作者 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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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01/08
6.群体性案件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属律师协会。 7.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办理群体性案件档案的完整、详尽、有序和整齐。
四 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1.律师协会有权了解律师办理案件的情况,提出建议; 2.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 3.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 4.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 5.律师异地执业权利受到损害,其所属律师协会请求予以支持的,接受请求的律师协会应当予以配合,全国律协根据需要可以对律师维权活动进行组织协调; 6.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或基于妥善处理问题的判断,提议或提醒当事人各方律师进行调解谈判,化解纠纷; 7.对于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本《意见》要求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9.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业务的培训,在形势政策、办案策略和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普遍指导。
五 律师在接办重大敏感性案件时应遵循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已经接办的群体性案件应当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重新规范。 本《指导意见》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本《指导意见》依据《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