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问题法理研判

作者 龙宗智 来源 法制与社会发展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09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澎湃新闻.警方回应念斌再被列为嫌犯:非挟私报复有新证据[EB/ OL].(2014-11-26) [2012-11-30]。http: / / news.163.com/14/1126/18/ AC0ESULR00014SEH.html。

{6}邵丽蓉,祝玲.念斌再成“嫌疑人” 警方10 天找到新证据遭疑[EB/ OL].(2014-11-26) [2012-12-01].http: / / news.qq.com/ a/20141126/000189.htm.

{7}林朝荣,林芸澧. 既判力与二重危险之研究[M].台湾:一品文化出版社,2009。

{8}王兆鹏.一事不再理[M]. 台湾:元照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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