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院《司法研究与指导》民商裁判规则8条

作者 陈枝辉 来源 天同诉讼圈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10

  《司法研究与指导》,是近年来由最高院研究室牵头编写的权威实务图书新品种。该图书为连续性出版物,包括了许多最高院首次、独家公布的部分具有普遍指导、参考意见的请示答复、司法复函及解读,对于及时、灵活了解最高院司法指导意见,熟悉最高院最新裁判规则,都是一份极佳蓝本。


  本期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精选《司法研究与指导》部分内容,整理成如下8条民商事裁判规则。


  文/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主管 陈枝辉


  【本期导读】


  1.不宜仅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

  ——股东有限责任是原则。不宜仅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进而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错误规定申请执行期间的执行证书,非为执行依据

  ——公证机关受理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公证申请,并作出错误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执行证书,该证书不能成执行依据。


  3.代书遗嘱虽意思真实,但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

  ——代书遗嘱虽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不符合《继承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形式要件,故不宜认定为有效。


  4.公民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不受保护,合法费用可支持

  ——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受托人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法院可支持。


  5.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6.当事人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无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仅适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故当事人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无法律依据。


  7.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后申请抗诉,再审免交诉讼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后申请检察院抗诉,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当事人不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8.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法院不应启动再审

  ——根据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规定,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启动再审。



  【规则详解】



  1.不宜仅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

  ——股东有限责任是原则。不宜仅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进而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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