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院《司法研究与指导》民商裁判规则8条

作者 陈枝辉 来源 天同诉讼圈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10

  实务要点: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民有偿代理问题的研究意见》(李予霞,最高院研究室),载《司法研究与指导·研究与探讨》(2014/4:139)。


  5.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标签:劳动争议⊙社会保险⊙法院受理


  案情简介:2008年,王某从劳务派遣中心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补办养老保险费手续及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后该案因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法院认为:《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实务要点: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2011年3月9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解读》(陈龙业,最高院研究室),载《司法研究与指导·答复与指导》(201202/2:69)。


  6.当事人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无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仅适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故当事人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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