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院《司法研究与指导》民商裁判规则8条

作者 陈枝辉 来源 天同诉讼圈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10

  标签:仲裁⊙诉讼程序⊙仲裁调解书


  案情简介:2011年,实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要求通知或裁定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法院认为:虽然《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了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根据该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法院裁定撤销的只能是仲裁裁决书,无权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同时,从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职权干预,坚持仲裁司法监督有限原则出发,法院亦不应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情形,应采取严格限制的做法,即在无明确法律依据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实务要点:《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并不包括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故当事人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并无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问题的研究意见》(陈龙业,最高院研究室),载《司法研究与指导·研究与交流》(201202/2:90)。


  7.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后申请抗诉,再审免交诉讼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后申请检察院抗诉,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当事人不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标签:诉讼程序⊙诉讼费⊙抗诉


  案情简介:2010年,法院就李某诉郭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后李某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时,对李某是否应交纳诉讼费产生分歧。


  法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对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故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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