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研究与指导》民商裁判规则8条
实务要点: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两种除外情形,故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案例索引: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李树贺与郭春龙、李挨战、王保成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法研﹝2012﹞122号 2012年9月4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的解读》(石磊,最高院研究室),载《司法研究与指导·答复与指导》(2014/4:120)。 8.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法院不应启动再审 ——根据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规定,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启动再审。 标签:诉讼程序⊙仲裁⊙再审启动⊙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案情简介:2013年,当事人不服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法院对其能否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仲裁裁决存在的实体认定错误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一裁终局快捷解决纠纷的考虑,不应允许法院以职权启动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的再审程序。同时,仲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司法对仲裁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另,根据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45号)规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启动再审。 实务要点:相关司法解释、批复明确了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不能抗诉,依《仲裁法》确立的一裁终局原则及司法有限监督原则,法院同样不应依职权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启动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