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法律服务纠纷案谈律师见证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2012年11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市某律所赔偿孙某二十五万元。二、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北京市某律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律师做见证人,更多是出于律师是掌握法律知识、具有专业技能的法律从业人员,能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立遗嘱人服务,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求的考虑。被上诉人孙某的母亲李某委托某律所为其立遗嘱见证,其目的显而易见,即通过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使自己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使孙某在其去世后能顺利继承其所有的北京市宣武区红线胡同33号房产份额的50%。某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明知李某的合同目的,该所有义务为李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某与某律所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权限为:为李某立遗嘱见证,现某律所不能证明“为李某立遗嘱见证”只是对李某在遗嘱上签字、盖章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见证,也不能证明该所已告知李某“为其立遗嘱见证”的含义是仅对其在遗嘱上签字的行为见证而非对遗嘱见证。原审法院作出某律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制作遗嘱并出具见证书,应当对遗嘱效力负有直接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一般人的作证,就在于见证律师还担负着对见证事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审查义务。 孙某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李某遗产的原因在于某律所指派的律师在为李某制作遗嘱并出具见证书的过程中,未尽职责,致使李某所立遗嘱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存在瑕疵,据此瑕疵,法院对李某所立遗嘱效力不予确认,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平均分割遗产。某律所的行为存在过错,亦违反代理协议确定的义务。因此,该所应当对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限于孙某因遗嘱效力未被法院确认而减少的份额。 孙某虽与某律所未有直接法律合同及委托代理关系,但孙某作为李某所立遗嘱的直接受益人,在其母亲李某去世后,其有权就其所受损害提起诉讼。 【裁判解析】 律师见证是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一种,常见于合同见证和遗嘱见证。对于律师见证制度,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仅可以作为律师办理见证业务的参考,从立法层次上讲,只有个别地方如上海、广东等地的规章对此有相应的规范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