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法律服务纠纷案谈律师见证
依通说,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行为。作为见证业务之一的遗嘱见证也同样如此。 律师见证应遵循自愿、真实、合法三大原则。首先,律师见证必须经当事人自愿申请、委托律师进行。其次,律师要审查被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是否真实可靠,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介绍的情况是否足以证明是客观存在的,如资料不足,津师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掌握准确情况,以正确见证。其三、律师办理见证要审查当事人所发生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是否属于国家强制要求以其他证明形式证明的事件,只有合法且属于非国家限制范围内均事项律师方能办理见证。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第2条也规定:法律工作者办理见证必须当场目睹或亲自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申请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代书和审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行为,然后方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予以证明。 本案中,李某与某律所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中注明的委托事项为:代理李某律师见证的相关事宜,代理权限为:为李某立遗嘱见证。因此,某律所是仅对李某在遗嘱上签字真实性进行见证,还是对李某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见证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依据上述相关理论及规范,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遗嘱见证服务时,应当审核委托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实际上已经排除了仅对签名的真实性见证的可能性,律师还需要对所见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从当事人的行为目的出发,律师与普通公民都有权利作遗嘱的见证人,之所以选择律师作为见证人是出于对其专业知识的信赖,律师能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立遗嘱人服务,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求的考虑。被上诉人孙某的母亲李某委托某律所为其立遗嘱见证,其目的显而易见,即通过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使自己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使孙某在其去世后能顺利继承其所有的北京市宣武区红线胡同33号房产份额的50%。某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明知李某的合同目的,该所有义务为李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合同中对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进行约定?对律师见证的要求,已经超过了“见证”的范围,“见证”两字已经不足以涵盖此项业务的要求,律师承受的风险较大,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优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负担签名的真实性见证的义务。本案中某律所不能证明该所已告知李某“为其立遗嘱见证”的含义是仅对其在遗嘱上签字、盖章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见证,而不包括对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