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保护消费者权益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19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办理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种类


第一节  侵害消费者人身权案件


第二节 侵害消费者财产权案件


第三节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件


第三章 律师代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仲裁案件


第一节 仲裁前准备


第二节 提出仲裁申请


第三节 选择仲裁员


第四节 仲裁庭审


第五节 仲裁无效申请


第五节 律师参与和解、调解工作


第四章  律师代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案件


第一节 诉前准备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起诉和应诉


第四节 一审庭审


第五节 二审庭审


第六节 律师参与和解、调解工作


第五章 律师代理具体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案件


第一节 产品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纠纷


第二节 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纠纷


第三节 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案件


第四节 经营者对行政主管机关诉讼案件


第六章 律师代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执行案件




第一章 总则


本指引由山东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律师提供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实际业务中参考。


消费者是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条:1、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3、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6、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




第二章  律师办理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种类


第一节  侵害消费者人身权案件


侵害消费者人身权是指经营者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是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的责任。其赔偿对象有两类:一是消费者;二是其他受害人,既不是购买者或者使用者的消费者,而是事故现场受害的第三人。人身权损害的结果可以导致两种情况:一是人身伤害。二是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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