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保护消费者权益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19



第三章 律师代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仲裁案件


第一节 仲裁前准备


律师在仲裁前应了解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当事人之间是否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仲裁请求或反请示的内容。律师经了解案情后,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和目的可告知委托人,调查时可请委托人提供线索和证人名单。


第二节 提出仲裁申请


在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律师可以代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附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或法人、其他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节 选择仲裁员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的权利。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是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或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律师应及时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员回避。


第四节 仲裁庭审


在开庭和裁决过程中,律师代理作为当事人的消费者行使以下权利:1、协议是否开庭审理;2、协议是否公开审理;3、要求延期开庭;4、要求鉴定;5、申请证据保全;6、辩论;7、阅读笔录并要求补正;8、自行和解;9、接受或拒绝调解。10、要求获得裁决书或调解书;11、请求补正裁决书。


第五节 仲裁无效申请


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并且能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律师可以在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裁决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5、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六节 律师参与和解、调解工作


律师参与和解、调解工作,应该有利于消费者取得赔偿,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真正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第四章  律师代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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