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5.16 律师应当及时关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的变化,并应提示委托人,在办证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应据实支付。 5.17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二手房买卖中发生或应缴纳的税费及缴纳税费的主体。税费缴纳的标准各地有一定差异,且因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时常变化,一般买方在交易时应缴纳契税、印花税,如办理贷款应缴纳与贷款有关的保险费、评估费等费用。卖方一般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费用。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购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还会发生出卖人与开发商之间办证的费用,应在合同中约定费用的承担责任人,并同时告知委托人税费标准随时可能会变更,实际费用应以登记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5.18 合同签署应以书写签名为准,但房屋登记机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盖印章。 5.19 如果是卖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应当附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买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也应附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6条 中介服务合同审查 6.1 律师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务中,委托人注意核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确保相关人员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具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1.1 要核验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执业经纪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和注册手续证明。 6.1.2 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1)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校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2)从事需要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业务项目,应参照当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3)履行合同期间,向当事人各方如实、及时报告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 (4)记录经纪业务交易情况,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5)按合同规定收取服务费,开具统一发票。 . 6.1.3 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有无下列禁止行为: (1)无照经营,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2)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经纪活动的重要事项。 (3)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或促成交易。 (5)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6)利用已经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经营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或损害委托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