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7)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8)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 (9)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包括房地产经纪组织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牟取不当利益。 (10)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2 政府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指导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服务费由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在下列收费标准内自行议定,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 (1)居问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买卖的,按成交价的3%以下收取; (2)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租赁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3)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6.3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在合同中标明名称、地址、电话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并签字盖章。 6.4 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当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6.5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佣金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6.6 实践中各房地产经纪组织通常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律师应提示不应含有以下条款: (1)中介合同不应捆绑全权代理条款; (2)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强制缔约条款; (3)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分享违约金条款; (4)中介机构无权收取定金。 6.7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中介机构如果受托代理销售,无权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2)中介机构现金收购或者变相收购中存在的陷阱; (3)中介机构无权禁止和限制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见面和谈判,如果拒绝,律师应提示注意交易中的不实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