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如何把司法申诉交给律师代理

作者 余文唐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21

    究竟应当如何理解这里的司法申诉和律师代理?详言之,司法申诉应当是向谁申诉?它与申请再审(本文包括申请抗诉)到底是什么关系?而律师代理是限于代理申诉的受理阶段还是代理申诉的全过程?这种代理应当是自愿代理还是强制代理?在申诉代理期间申诉人可否参与申诉活动?诸如此类的一系列疑问,尚须加以清晰地阐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这一决定对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减缓涉诉信访压力和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所称司法申诉大体上等同于诉讼上的申诉,但在申诉主体和申诉对象这两个方面略有差别。即将申诉主体限制在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与案件裁判有利益关系的案外人;而申诉对象则扩及检察机关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等生效决定,而不仅仅是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过,后者仍然是司法申诉的重点对象,所以本文以下的论述主要还是针对后者而进行。基此,可以将司法申诉定义为: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与案件裁判结果有利益关系的案外人,认为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之所以要对司法申诉的主体予以限制,主要涉及到对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之性质的认识。通常认为宪法规定的申诉权属于民主权利,其主体不受限制。本文持申诉权是一种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其本质属于诉权的观点,因此其主体只应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从三大诉讼法来看,新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不再用申诉一词而统一用申请再审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申请再审仍然沿用申诉一词。所以,申诉一词在司法方面应当与申请再审属于同一概念,而申请再审的主体是有利益关联的限制的。至于申诉对象,则是根据《决定》的文字表述加以拓展的。   


  由律师代理司法申诉,从前几年就已经在一些地方进行试行了。但那只是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方面的一种衔接联动而已。律师在这里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代理或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向检察院机关反映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在这几个职责中,只有代理提起申诉才是律师代理司法申诉的真正职责,其他的只是联动中与检察机关的配合问题,而更重要的职责应该是申诉引起再审过程中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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