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如何把司法申诉交给律师代理

作者 余文唐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21

  不论是代理向检察机关还是向人民法院申诉,律师在再审过程中的代理工作起码是代理申诉人参加庭审,包括参与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向法院提交代理词等活动。若是特别代理或全权代理,律师的代理范围则会更加广泛。比如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授权,在民事再审程序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顺带指出的是,律师代理司法申诉,不论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或全权代理,申诉人均有权参与司法申诉包括因申诉而引起再审的整个过程,代理律师和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均不得剥夺作为申诉主体的申诉人的这种参与表达权。   


  与如何代理申诉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代理司法申诉的律师在再审程序中应当怎么发挥其作用?通常认为申诉只是提起抗诉的材料来源而已,因抗诉而再审的是由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申诉人在这种再审程序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代理司法申诉的律师在这里无从发挥作用。其实不然,因抗诉而再审的程序是按照原生效裁判的程序进行的。即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因此,在这里申诉人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代理律师也就有其用武之地。   


  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是现代西方一些国家所采取的诉讼代理制度。它是指在某些法院进行诉讼或对某些特殊案件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应以受案法院所许可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由其代理进行诉讼。   


  《决定》所指的司法申诉的律师代理制度,应该是渐进推行强制代理制度。建立律师代理司法申诉目的,一方面在于解决申诉难问题,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另一方面在于防止一些当事人乱申诉和无理缠诉,杜绝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申诉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甚至制造事端。如此,不实行司法申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就不可能实现该目的。《决定》规定“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也意味着司法申诉尽量由律师进行代理。假如《决定》所指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只是通常的自发代理,那么也就没有作出这一决定的必要,其创新意义将被大打折扣。   


  由于我国尚无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历史,民众对该制度尚需一个适应的过程,因此《决定》指出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要“逐步实行”。而逐步实行,应该是按照申诉案件的类别分阶段来推行。依笔者之见,刑事案件申诉和行政案件申诉应当先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而后推及民事案件申诉。这是因为,一是刑事、行政案件相对于民事案件,申诉数量较少,首先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成本和风险都较低;二是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人情绪较为激烈,其申诉容易引起公众“围观”,甚至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影响社会安定,而民事案件申诉的社会关注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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