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一、民事案件举证指引 1. 总则 1.1 民事案件的举证是指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说服法庭,而出示证据的诉讼活动。 1.2 下列情况应当帮助客户承担举证责任: (1)在申请立案时,按立案标准提交证据; (2)被告答辩后,就被告的抗辩意见提交证据; (3)针对法庭要求核实的事实提交证据; (4)就出现的新事实提交证据; (5)其他应当举证的情形。 1.3 举证应当使待证事实得到确定,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举证应当坚持最低限度主义,即举证深度必须达到举证责任转移的程度。 1.4 举证必须遵守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庭的安排。在未取得法庭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所有证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成。 1.5 规定的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先将能够提交的证据提交法庭,同时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1.6 举证的原则: (1)极简原则:应当对证据进行合理组织,使之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以提升证据的整体证明力; (2)证明力优先原则:就待证事项,首先使用效力等级最高的证据予以证明; (3)攻防兼备原则:应当全部客观分析所举证据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事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4)预判反制原则:举证前必须充分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质证策略,并针对该质证策略制订反制策略。 1.7 证据依来源不同按证明力由高到低进行如下排序: (1)含有自认内容的证据; (2)法庭依职权独立调取的证据; (3)法院的生效裁决; (4)国家机关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5)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 (6)案件当事人共同确认的证据; (7)普通第三方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8)案件一方当事人单方制作的证据。 2. 证据组织与管理 2.1 应当协助客户全面收集案件有关证据。然后依据《Excel在证据及事实梳理中的应用指引》进行梳理,并依据案件需要进行归纳。 2.2 应当依据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就每个要件事实收集证据。 2.3 应当归纳证明诉讼主张成立所需的证明要素,按每一个证明要素分配证据类别,并区分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 2.4 举证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后,剩余的证据作为储备证据。储备证据应按法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分类,保证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调取。 2.5 证据组织时应当向当事人逐项确认证据有无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