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作者 张健 来源 法悟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23

  一、民事案件举证指引


  1. 总则


  1.1 民事案件的举证是指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说服法庭,而出示证据的诉讼活动。

  1.2 下列情况应当帮助客户承担举证责任:

  (1)在申请立案时,按立案标准提交证据;

  (2)被告答辩后,就被告的抗辩意见提交证据;

  (3)针对法庭要求核实的事实提交证据;

  (4)就出现的新事实提交证据;

  (5)其他应当举证的情形。

  1.3 举证应当使待证事实得到确定,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举证应当坚持最低限度主义,即举证深度必须达到举证责任转移的程度。

  1.4 举证必须遵守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庭的安排。在未取得法庭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所有证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成。

  1.5 规定的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先将能够提交的证据提交法庭,同时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1.6 举证的原则:

  (1)极简原则:应当对证据进行合理组织,使之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以提升证据的整体证明力;

  (2)证明力优先原则:就待证事项,首先使用效力等级最高的证据予以证明;

  (3)攻防兼备原则:应当全部客观分析所举证据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事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4)预判反制原则:举证前必须充分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质证策略,并针对该质证策略制订反制策略。

  1.7 证据依来源不同按证明力由高到低进行如下排序:

  (1)含有自认内容的证据;

  (2)法庭依职权独立调取的证据;

  (3)法院的生效裁决;

  (4)国家机关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5)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

  (6)案件当事人共同确认的证据;

  (7)普通第三方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8)案件一方当事人单方制作的证据。


  2. 证据组织与管理


  2.1 应当协助客户全面收集案件有关证据。然后依据《Excel在证据及事实梳理中的应用指引》进行梳理,并依据案件需要进行归纳。

  2.2 应当依据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就每个要件事实收集证据。

  2.3 应当归纳证明诉讼主张成立所需的证明要素,按每一个证明要素分配证据类别,并区分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

  2.4 举证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后,剩余的证据作为储备证据。储备证据应按法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分类,保证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调取。

  2.5 证据组织时应当向当事人逐项确认证据有无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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