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6)陈述时应当预测对方当事人或法庭对陈述内容的进一步反应,以及如何进行下一步陈述; (7)陈述内容能够转换成书面形式的,应当先转换成书面形式并事前提交给法庭。 4.3 书证的举证方法 (1)除非法庭另有要求外,提交法庭的书证应当为原件; (2)提交法庭的书证复印件应当内容清晰,容易辩识。如果复印件交易无法达到能够辩识程度的,应当配置一份文档,保证法庭能够看清该书证的内容; (3)如果书证为财务数据等,无法或不便于向法庭出示的。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并建议对方当事人到举证方现场查看,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4)证据原件原则放置在法庭或对方当事人不能看到的地方。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要求出示原件,不主动或提示出示原件; (5)如果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书记员,由书记员转交给法庭。如没有法庭指示,不能将证据原件直接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如果法庭要求直接将证据原件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的,应当采用旁站方式,以保证证据原件的安全。质证完毕,应当将原件及时取回; (6)如果对方要求出示原件,但无法出示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如果需要法庭向有关部门核对原件的,应当提出申请; (7)如果存在无法提供原件的证据,可以要求客户出庭,通过向法庭充分说明以让法庭了解没有提供和持有原件的合理原因; (8)将证据提交法庭前,应当将证据中不必要标识去除(尤其是在案件研究时的标注); (9)应当在书证中需要重点提示法庭的内容,使用色彩明显的笔标识; (10)书证的内容复杂的,应当制作图表,让法庭能够迅速了解相关内容。 4.4 物证的举证方法; (1)应当出示原物及相应的说明书、发票等; (2)如果需要拆解原物或展示原物的使用功能的,应当事前向法庭申请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出庭,以保证原物出示的效果; (3)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的,应当进行公证,并得到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不当庭出示; (4)原物经过公证,应当将公证书与原物一并向法庭出示,以证明该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5)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又没有公证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出示原物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组织现场查看。 4.5 视听资料的举证方法 (1)应当复制后以照片、光盘的形式提交法庭,并进行必要的书面说明; (2)如果属于录音资料的,应当整理成文字稿,文字稿应当完整不得删减。文字稿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使法庭能够明白录音资料的形成背景,各自陈述者的身份等。文字稿中应当标明相关与本案有关的重要内容,以便引起法庭注意; |